26日凌晨發生在延安的特大交通事故正在緊急調查之中,國務院表示一定要嚴厲追責,善后安置工作同時進行,賠付標準已經有初步方案。兩方面都要到位,讓遇難者家屬滿意,讓公眾滿意,這是無異議的。
這是今年以來,在我國發生的第7起死亡超過10人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長途客車的安全管理,引起了全社會的反思。這樣的悲劇能不能避免,怎樣避免,是很自然的疑問。細節的問題上,例如長途臥鋪車是否應該完全退市、凌晨強制休息利弊如何,都引起了討論。
事實上,不僅是長途客車,中國的道路交通安全的整體狀況都令人堪憂。目前,道路交通事故已經成為威脅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第一害”。有數據顯示,我國交通事故死亡人數占總事故死亡人數的75%以上,死傷人數連續十年高居世界第一。而就在這起事故發生的同天下午,滬蓉高速廣安段又發生一起追尾事故,造成11人死亡。
車輛的迅猛增加是發展的見證,高頻率的事故則不應是其中的代價,說明我們的管理水平和能力落后于發展速度。很長時間以來,交通事故主要被看作意外,事故原因和責任主要歸于駕駛員,但現在,我們越來越意識到,它應當是社會安全管理的一環,生產企業、運輸企業、政府主管部門都對此負有直接責任。
事實上,道路交通安全只是整個社會安全層面的一個縮影,它所暴露出來的問題,為社會安全體系中所共有。在生產安全、基礎設施安全、食品安全、醫療安全等與我們生活息息相關的領域,安全事故都在頻頻發生,影響著人們對社會安全的信心。
每一個領域都有相應的安全規范和獨特的安全管理要求,需要檢討、整頓、改進。但仍有必要總體上來思考社會安全管理。重效益和利益而輕安全,這幾乎是所有領域安全管理的頑疾。
對于安全生產單位來說,是缺乏嚴格的自我管理,不能自覺遵守規章制度,其對利益的訴求大于對安全的考量,加之違法成本較低,許多人膽敢鋌而走險。
行政管理體系作為監管者,或者缺少管理規范,或者是有制度而落實難,有的甚至姑息違法者,大搞權力尋租。雖然現在對安全監管十分重視,但安全意識還是往往讓位于政績,很難形成持續有效的高強度安全監管,“運動式”監管非常普遍,運動起來一陣風,運動過后陷入松懈。對于政府監管,鮮有獨立機構或權力制約機制,做出檢查和督促,這也導致了制度監管上的隨意性。
無論是自我管理,還是制度監管,如何使安全成為頭頂的達摩克斯之劍,時刻不能懈怠,讓社會安全管理保持穩定的效率和強度,是反思安全事故必須面對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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