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車避讓示意圖。記者張迪制圖
這兩天,在微博上和論壇里熱傳車輛“避讓新規”。不過,記者從交警部門獲悉,被熱傳的“避讓新規”早在2004年就實施了,其中幾種“避讓法則”知曉率不高。本報今天特別為您詳解這些避讓規則。
避讓“新規”其實已實施多年
微博中稱,“史上最嚴交規”實施后,“支路讓干路,左轉讓右轉”的舊法已廢止,應該按新的避讓法則行駛:一、你和我,先要按交通信號的指示通行;二、我直行,你從右側來,你先;三、我直行,你迎面而來欲左轉,我先;四、我右轉,你迎面而來欲左轉,你先。
區交警部門相關人士表示,上述避讓法則是正確的,但為在2004年5月1日就開始實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舊規”。
此外,不按以上避讓法則行駛發生交通事故,未避讓方要承擔事故主要或全部責任,除賠償對方損失外,還可能被開罰單。如果造成交通擁堵,還會被記罰3分。
7種“避讓法則”詳解
交警部門負責人還特別解釋了以下7種“避讓法則”:
一、你和我,先要按交通信號的指示通行。交通信號是指:紅綠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以及交警的指揮,其中交警指揮是最優先的。蕭山的路口最常見的是讓行標志,有讓行標志的一方讓行無讓行標志一方。路口若遇黃燈,車輛通過行車線的,可以繼續通行,未通過行車線的,則禁止通行。
二、我直行,你從右側來,你先。這必須得在兩車直行的前提下,右側來車是轉彎車的除外。簡單而言,在沒有交通信號控制的前提下,同類車的轉彎車輛需避讓直行車輛。
三、我直行,你迎面而來欲左轉,我先。簡單來說,就是左轉要避讓直行。
四、我右轉,你迎面而來欲左轉,你先。右轉要避讓左轉。昨天,記者在一車友群里做了一個小調查,很多有著多年駕齡的車主表示,都不知道這一條避讓法則。
五、在無交通信號控制的情況下,車輛(機動車和非機動車)經過路口時,需避讓行人。
六、右轉彎機動車,需避讓直行和左轉彎的行人和非機動車。也就是說,車輛在右轉彎時,非機動車道的非機動車亦或是行人無論是直行還是左轉彎,右轉車輛都必須避讓,后者先行。
七、環島路口,要注意準備進入環行路的車輛要避讓已進入環行路的車輛。
路口,一直是車輛刮擦事故的高發地,而不按規定避讓又是刮擦事故高發的罪魁禍首之一。未按規定避讓一旦發生交通事故,定責問題也是廣大司機普遍關心的問題。
一般情況下,未按規定避讓而發生交通事故的,未避讓一方要承擔全部或主要責任,但若另一方有酒駕、無證駕駛等嚴重違法行為的,那么可以加大對方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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