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浙江省物價局網站發布《關于調整高速公路救援服務收費標準的通知》(浙價服〔2012〕327號),新標準自2013年1月1日起執行,省物價局《關于調整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務收費標準的通知》(浙價服〔2009〕247號)同時廢止。
比對新舊兩個收費標準,高速公路拖車、吊車、搶修等清障施救服務收費均有不同程度的提高。拖入停車場的故障或事故車輛的停車費標準也有一定幅度上調。
以拖車為例,無論何種(以噸位或載客量來分)車型,每車次的拖車收費都將比原標準上調50元。
如一類車[20座(含20座)以下客車、2噸(含2噸)以下貨車]收費從300元/車·次上調至350元/車·次。
吊車比拖車提高幅度更大些。如一類車從700元/車·次上調至1000元/車·次,五類車(15噸以上貨車)更是從1700元/車·次上調至2800元/車·次。
比較常見的換輪胎(一類車)服務收費從150元/只上調至170元/只,拆裝輪轂從190元/只上調至350元/只,各項服務收費調整幅度差異較大。
拖入停車場的故障或事故車輛停車收費標準也有上調,如一類車的晝夜停放從8元/天上調至12元/天。
另外,新標準還有些其他規定,如主橋長度超過15公里(含)的高速公路大橋救援服務按收費標準上浮60%執行;2000米(含)以上高速公路隧道救援的拖車、吊車服務按收費標準上浮20%執行;
使用同一臺施救車輛(吊拖合一車輛)對同一輛車進行吊車和拖車作業的,其收費按對應車型吊車、拖車二項收費標準合計的70%計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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