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深圳市機械式停車場(庫)建設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鼓勵和規范機械式停車場(庫)項目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機械式停車場(庫)是指采用機械式停車設備存取、停放汽車的場地、構筑物和建筑物。
機械式停車場(庫)項目,屬于建筑工程的,按照建筑工程管理要求進行建設管理,其中,符合特定情形的根據本辦法規定經咨詢論證可簡化辦理程序;屬于機械設備安裝的,按照特種設備相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三條 機械式停車場(庫)應在保證自身結構、消防、施工及運營等安全前提下,綜合考慮城市景觀、生態環境、地下管線保護及相鄰建筑物的消防安全、通風條件、采光及日照權益等因素。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應當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要求。
為適應新能源汽車發展趨勢,機械式停車場(庫)項目宜設置一定比例大型、特大型、超大型乘用車停車位。
第四條 市交通運輸部門負責統籌全市機械式停車場(庫)的推廣應用工作,牽頭制定相關政策制度,并組織實施。
市發改、規劃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建設、水務、市場監管、城管、消防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指導各區做好機械式停車場(庫)項目的建設管理工作。
第五條 各區人民政府(含新區管委會,下同)負責統籌轄區內機械式停車場(庫)的推廣應用,組織轄區各相關單位開展具體項目建設管理工作,指定牽頭單位負責機械式停車場(庫)建設管理的組織協調、項目意見征求等日常工作,按季度將項目臺賬報送市交通運輸部門。
第六條 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機械式停車場(庫)項目的投資建設和運營管理。各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出臺補貼政策,重點支持停車資源缺口較大的老舊住宅小區、城中村等區域建設機械式停車場(庫)。
第二章 項目咨詢論證
第七條 本辦法第二條所稱特定情形機械式停車場(庫)項目分為以下兩種類型:
(一)庫內加裝項目。指利用已建成停車庫內部空間加裝機械式停車設備的項目。
(二)地上新建項目。指利用特定類型土地建設,且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項目:
1.不設置人員活動區域(檢修除外);
2.不使用混凝土結構(項目基礎、地下消防配套設施、按照消防規范要求設置的防火墻除外);
3.建筑高度原則上不超過二十四米,超過二十四米的需區人民政府同意;
4.法律法規和國家相關規范標準等規定的其他條件。
上述特定類型土地含未完善征轉手續用地、合法產權建成地塊的空閑空間等,嚴禁改變現狀用地類型。
第八條 特定情形機械式停車場(庫)項目按照以下流程開展咨詢論證:
(一)申報主體向區人民政府指定的受理單位提交申請材料。
(二)受理單位收到申請材料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初步核實。申報材料不符合初核條件的,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理由。申報材料通過初核后,由受理單位組織項目設計方案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10個工作日。
(三)公示期滿,受理單位應當及時將項目設計方案及公示意見等材料報送牽頭單位,由牽頭單位組織向區各相關單位征求意見,區各相關單位應依職責在5個工作日內向牽頭單位反饋意見,其中:交通運輸部門重點核查項目規模和周邊路網承載力;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重點核查項目用地情況及規劃協調情況;住房建設部門重點對項目開工手續辦理方式(施工許可/限額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生產信息登記)提出意見;其他各相關單位應依各自職責提供意見。
(四)征求意見完成后,牽頭單位結合各單位意見形成初步建議,提請區人民政府召開會議審議。初步建議包括但不限于:建設的必要性、可行性、開工手續(施工許可/限額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生產信息登記)、運營年限、剛性約束指標等。
(五)受理單位根據會議意見出具項目咨詢論證意見,并抄送區各相關單位。項目咨詢論證意見有效期為12個月。
第九條 土地權利人或實際管理人為項目申報主體,申報手續可由申報主體或其委托的其他單一主體辦理。
下列類型用地的申報主體按以下規定確定:
(一)利用未完善征轉手續用地建設的,申報主體為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繼受單位。權利主體不清晰的由實際管理人作為申報主體,實際管理人由各區人民政府認定。
(二)利用合法產權的住宅小區共有空間建設的,依法按照業主共同決定事項有關手續確定申報主體。
(三)利用合法產權的非住宅小區共有空間建設的,申報主體為土地使用權人。涉及多業主的,可參照本條第(二)項規定執行。
第十條 申報主體開展項目咨詢論證,應當提供下列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一)項目申報表;
(二)土地使用材料;
(三)委托書(僅委托申報的項目提供);
(四)履行業主共同決定事項手續相關材料(利用住宅小區共有空間建設的項目及其他涉及多業主共有空間建設的項目提供);
(五)項目設計方案(滿足方案設計階段要求,包含項目選址位置、用地范圍和面積、周邊環境、建設高度、結構形式、設備類型、防火間距、消防設施、出入口設置、交通組織等內容);
(六)結構安全檢測鑒定(含樓板承載力)及消防安全評估報告(僅庫內加裝項目提供);
(七)項目建設及運營安全性專題論證報告(僅地上新建項目提供)。
第十一條 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 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完善城市停車場規劃建設及用地政策的通知》(建城〔2016〕193號)、《自然資源部關于深化規劃用地“多審合一、多證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資發〔2023〕69號)等有關規定,通過咨詢論證的特定情形機械式停車場(庫)項目,可免于辦理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等用地規劃手續。
第三章 項目報建及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通過咨詢論證的特定情形機械式停車場(庫)項目,按照下列規定進行報建:
(一)庫內加裝項目。符合限額以下小型工程的,區相關部門按照《深圳市限額以下小型工程和零星作業安全生產納管辦法》有關規定,對項目進行信息登記。
(二)地上新建項目。建設單位按規定向區住房建設部門申辦施工許可或向區相關部門申辦限額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生產信息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 項目正式開工前,應按規定向區市場監管部門辦理特種設備施工告知。
第十四條 已辦理施工許可的項目,由區住房建設部門依職責開展工程質量安全監管工作。已辦理限額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生產信息登記的項目,區相關部門按規定進行安全生產監管。機械式停車設備由區市場監管部門依法履行特種設備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第十五條 項目完工后,建設單位應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有關規定,組織各參建單位進行竣工驗收,實現閉環管理。竣工驗收通過后,按規定向區住房建設部門辦理消防驗收備案手續。
項目正式投入使用前,運營管理單位應按有關規定向區市場監管部門辦理特種設備使用登記并取得《特種設備使用標志》。
第十六條 項目建成后,提供有償停車服務的,運營管理單位應當依法向交通運輸部門申辦經營性停車場許可。
項目屬于政府投資建設的,停放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
第十七條 運營管理單位可以利用項目外立面設置廣告,須保障項目安全,并遵守廣告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
第十八條 機械式停車設備的生產、銷售、使用、檢驗檢測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購買特種設備安全責任保險。
鼓勵運營管理單位投保公眾責任保險。
第十九條 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對機械式停車設備運營管理單位依法實施安全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特定情形機械式停車場(庫)運營期限不得超過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剩余期限或約定的使用期限,且相關期限應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運營期限需延長的,申報主體可以向受理單位提出申請,并提交安全評估材料。辦理程序參照本辦法執行。
運營期限屆滿且未延長期限的,申報主體應自行拆除機械式停車場(庫)。
第二十一條 運營期限內,因土地整備、城市更新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的,應當依法對相關主體給予補償。運營期限屆滿的,不予補償。
第二十二條 項目涉嫌違法建設的,由區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依法查處。項目建成后擅自改變用途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 鼓勵對項目建設運營管理中的各類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舉報。涉及投訴或信訪事項,由區相關部門依職責予以回復或協調解決。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市交通運輸部門另行制定特定情形機械式停車場(庫)項目申報操作指引。各區人民政府應依據本辦法制定特定情形機械式停車場(庫)建設管理實施細則及運營管理辦法。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交通運輸部門會同相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6年4月10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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