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當前交通執法環境趨于復雜,人民群眾對交通民警規范執法期望值越來越高的背景下,交通民警作為在公開場所中執法量最大的警種,要進一步提升執法公信力,推廣使用現代科技執法裝備,是基層公安交警部門的必然選擇。執法記錄儀是一種具有同步錄音錄像功能的便攜式執法取證設備,對及時收集、固定證據,記錄各類事件現場處置情況,實現公正執法、文明執勤,保護民警和當事人合法權益,保障民警依法履行職責,促進提高執法水平,監督執法行為提供了重要保障,也為創新隊伍管理工作帶來了新的契機。各級公安交管部門也出臺了有關執法記錄儀的使用管理規范,并將使用情況納入推進執法規范化建設和執法質量考核的重要內容,要求對其攜帶、使用和管理按照單警裝備管理規定進行,做到“出警必攜帶、處警必使用”。但在實際工作中,由于一線民警對執法記錄儀重要性認識不足,以至使用率不高,沒有較好地發揮其規范執法、震懾交通違法行為者的作用。
一、執法記錄儀在公安交管工作的重要作用
(一)及時收集固定證據,還原事件真相。由于執法記錄儀具有同步錄音錄像功能,對一些瞬間滅失的違法事實可以及時取證固定,在現場執法中至關重要。辟如:機動車駕駛員未按規定系安全帶當場系上的;非緊急情況下在高速公路上違法停車后的、隨意掉頭的;故意遮擋號牌后撤除的;客運車輛超員乘客快速散去的等等這些違法行為當事人拒絕接受檢查處罰的,如果沒有有力的證據,在糾正處罰時執勤民警將十分被動,甚至引來不明真相的群眾圍觀指責,抑或會因證據不足造成案件撤銷敗訴。
(二)警示震懾違法行為人,自覺遵守法律法規。交通民警執勤在執勤執法時,經常會有過路群眾圍觀。但是,隨之而來的就是因為圍觀群眾經常造成交通違法行為人,尤其是對一些女性駕駛人或駕駛人的女性親屬在現場無理取鬧、妨礙執法的,總愛在圍觀群眾面前“表演”一番,不配合交警管理,或抓住執勤民警的一些口誤,博得圍觀不明真相群眾的同情,民警正常執法活動難以保障。如果民警正常使用執法記錄儀并提前告知違法行為人,使其意識到自己的一舉一動、一言一行都將被錄音錄像,直接會使其收斂不良舉動。
(三)監督規范民警執法行為,保障民警合法權益。執法記錄儀在正常使用過程中對民警是否依法按程序、文明規范執法都會即時記錄,督促民警在工作中不能有絲毫懈怠,既規范了民警執法活動,更有助于提升民警的執法水準,尤其是在參與一般程序交通事故、突發事件、群體事件的現場處置,以及治安刑事案件的先期處置工作中,能夠起到一名“無聲督察”的職責。相反,如果在執法活動中,遇到當事人的惡意投訴能夠及時予以澄清,維護民警的合法權益,成為一線民警的忠誠“戰友”。
二、執法記錄儀使用率不高的原因分析
(一)相當部分民警執法觀念亟待轉變。規范使用執法記錄儀是深入推進執法規范化建設、強化交警隊伍行風建設、保障民警正當執法權益的一項重要舉措。一些一線民警的思想認識還停留在“心底無私天地寬”的層面,認為只要我依照法律辦事,就不會有什么問題。尤其是一些老民警,認為自己經驗豐富,足以處理遇到的任何事情,“這么多年都沒什么事”,沒有及時轉變執法理念,執法證據意識、執法規范意識、訴訟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不強。
(二)對執法記錄儀“雙刃劍”功能特點心存余悸。執法記錄儀記錄了民警執勤執法的全過程,可以說也是一把“雙刃劍”。正是這一點,許多民警怕自己的不規范執法行為被記錄下來,對應用執法記錄儀積極性不高,甚至片面認為這是領導對執法民警的一種監督措施和手段,把它當作一個累贅。
(三)部份民警不能熟練掌握執法記錄儀使用。執法記錄儀是一個新生事物,更新換代快,性能操作不盡相同,在領配發記錄儀之后,雖然及時組織了培訓,但仍有一些民警未能熟練掌握使用其性能和操作規程。不會用是導致當前執法記錄儀使用率不高的原因之一。
(四)監督考核不完善。目前,執法記錄儀的使用,尚處在推廣階段,支隊對大隊、大隊對中隊的執法監督和考核工作僅要求每月定期報送少數簡易處理的交通違法案件匹配的記錄信息,因此一線執勤單位還停留在應付檢查考核的層面。
(五)執法記錄儀的性能有待提高。現在的執法記錄儀普遍存在著電池容量小,內存容量不大,持續拍攝片段時間短,充電一次僅能連續拍攝3-4個小時,斷電后日期、時間要重新校正,而且充電時間比較長,遠遠不能滿足民警的日常工作,攜帶不方便,懸掛的位置會被反光背心遮擋。
三、規范使用執法記錄儀的幾點建議
(一)提高思想認識,更新執法理念。要按照上級公安機關的部署要求,緊密結合“三訪三評”深化大走訪活動,進一步加強規范執法思想教育。要以正反兩面典型案例為題材,加強警示教育和正面引導,切實提高民警對使用執法記錄儀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思想認識,自覺更新執法理念,強化執法證據意識、執法規范意識、訴訟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從源頭上杜絕隨意執法,執法隨意,有效避免不實信訪投訴對民警個人和公安交警部門形象的損害。
(二)強化業務培訓,提升民警執法能力。要通過“以會代訓”、“戰訓合一、輪值輪訓”、“三個必訓”、“以案說法”等多種形式,加強民警業務素質培訓,全面提升民警的法律、法規和交管業務素質;要將執法記錄儀的使用技能作為教育訓練、崗位練兵的重要內容,確保100%民警熟練掌握執法記錄儀使用操作技能;深入開展“執法標兵”、“崗位能手”、“服務明星”等創評活動,營造典型引領的濃厚氛圍,進一步增強全體民警學法、用法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全面提升一線執勤民警執法能力,從而敢于在鏡頭面前執法,自覺接受群眾和各級領導監督,提高執法透明度和執法公信力。
(三)為路面民警添置性能好、配置高、待機時間長的執法記錄儀。現場執法記錄儀應集數碼攝像、數碼錄音、數碼照相、對講通訊四大功能于一身,無需手持,一鍵式操作,像素達500萬以上。需具有超強存儲功能和強勁電源,還具有防水防震防塵功能。可以長時間工作,在關閉顯示屏的情況下,能連續拍攝12小時以上。
(四)完善使用管理制度,強化監督考核。要結合實際工作進一步修訂和完善執法記錄儀使用制度,特別是要結合執法記錄儀使用,針對日常執法活動中容易出現的細節問題,完善執法程序,規范辦案流程,為規范執法提供制度保障。要將使用執法記錄儀使用情況列入執法質量考評重要內容,實行“一票否決”制,采取從交通管理綜合信息平臺隨機抽查和現場監督的方式,促使民警做到“出警必攜帶、處警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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