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發生的蘭渝鐵路臨洮“10·29”事故、正寧“11·16”交通事故都給我省交通安全工作敲響了警鐘,為落實道路交通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省政府辦公廳日前下發了《甘肅省道路交通安全監管職責暫行辦法》和《甘肅省道路交通安全隱患排查治理規定》,進一步明確了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的具體職責及處罰辦法,今后,公安交管、交通運輸、教育、安監等部門不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監管職責或者玩忽職守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相關負責人撤職或者開除處分,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
駕校車須3年以上安全駕齡
《暫行辦法》指出,各單位不準錄用無資格人員或被公安交管部門吊銷駕駛證件的人員從事駕駛工作。機動車維修單位發現承修的車輛系報廢車輛,或者具有肇事逃逸、盜搶嫌疑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不得為承修的車輛出具虛假證明。接送中小學生、幼兒的校車安全技術狀況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并統一標識、標牌,校車駕駛人應當具備相應準駕車型3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3年內任一記分周期沒有記滿12分記錄,無致人傷亡的交通責任事故。
督促校車公交車安裝GPS
《暫行辦法》還明確了各相關部門的職責。公安交管部門應對單位駕駛人交通違法和交通肇事情況實施通報制度。教育部門應引導督促學校校車安裝使用GPS。監察部門應依法查處道路交通安全監管中的失職瀆職行為,負責落實道路交通生產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對事故行政責任追究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交通運輸部門應按計劃對本轄區內國、省干線公路和重要旅游公路的安全隱患路段進行治理改造,督促城市公交汽車配備安全設施,鼓勵、引導公共交通運輸車輛安裝使用GPS。衛生部門應建立搶救交通事故傷員“綠色通道”工作機制,組織、協調有關醫療機構做好道路交通事故傷員的救治工作。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道路交通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配合公安、交通運輸部門開展道路交通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會同公安、交通運輸部門對排查出的重大道路交通安全隱患掛牌督辦,并將校車安全納入當地安全生產綜合監管范圍。
負責人監管不力要引咎辭職
未建立本單位交通安全管理責任制或責任制不落實、相關責任人有失職瀆職或者不履行義務、未定期組織實施本單位及行政區域內道路交通事故隱患排查、對已查明的重大交通事故隱患未采取整改措施而發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由安全監管部門等部門進行道路交通事故行政調查和責任追究。發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縣市區,追究其負主要責任的駕駛人所在縣市區政府有關負責人和肇事單位的行政責任。
公安交管、交通運輸、農牧、安監等部門不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監管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至降級的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其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
項目驗收不合格限期整改
《治理規定》明確,道路交通安全隱患主要排查以下內容:低于規定標準或符合規定標準但疊加、連續使用極限值設計的公路急彎、陡坡、連續下坡、視距不良路段;交通標志標線、交通信號燈缺失以及設計不合理的道路平交路口;高速公路及國、省道交通標志標線設置不合理等問題;城市道路交通渠化、標志標線、交通信號燈設置不合理以及行人過街設施缺失等點段;停車位等標線設置是否合理,機動車輛停車場是否配建到位等。對不認真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隱患整治職責或者項目驗收不合格的單位,由當地政府通報批評,并責令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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